潮州市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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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 潮州市区城新路怡景大厦

  电话:0768-2275199、12333

  网址:http://www.czsbj.gov.cn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西河路12号

  业务电话:0768-2137531

  网址:http://www.czgjj.com.cn/

 

今日随便吧社保工具网小编了解到广东省社保局2015年7月份的时候提出了新政策,具体是什么样的新政策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为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有关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标准政策的要求,广东将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入十件民生实事,自2013年起数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查看详情>>

近日,广东省公积金2015新政策有了最新的调整,即广东8市已可公积金异地互贷。并且还发布了广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下面就由随便吧公积金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吧! 查看详情>>

2016年广东医疗保险一卡通,两三年实现:跨市就医可即时报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夏青现场透露,广东已开始启动医保卡一卡通工作,并希望通过2-3年的努力,完成从医保总量的管理到现在进行一卡通的管理,最终实现医保一卡通互认。 查看详情>>

流程图

潮州市社保业务应该怎么办理?现在就让随便吧社保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应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如何办理新参保单位(个人)。其中内容包括办理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和其它注意事项,具体详细介绍如下: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参保单位必须先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 (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登记证、许可证等;(4)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时应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5)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潮州市社保业务应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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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社保转移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那么实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走三个流程,包括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这三个流程完成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潮州社保转移流程及注意事项介绍

潮州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手续及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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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我们发现社保填写的身份证、社保卡等这些重要的信息资料有错误时候,那么必须尽快做出变更,不然以后是领不到社保养老金的。比如,潮州市社保信息变更是通过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所属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更改即可。

潮州市社保信息变更所需资料及流程介绍

潮州市社保信息变更所需准备资料

(1)《潮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没有被单位聘用的,不需要此项);(2)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本人的情况说明(签署全名并按上指模)。 如果参保信息的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的年龄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码出错更正证明(盖户籍专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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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1日起实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这样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潮州市社保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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