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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特色的社保征缴暂行条例细则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黄人日期:2016-01-26 【字号:

结合湛江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由湛江市人民政府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费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2),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填制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划解财政专户。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财政专户和过渡户的社会保险费资料汇总,分别编制财政专户和过渡户的《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3)、《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4)、《社保基金汇总解库清单》(见附件5),分别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建帐。未足额征缴的不记入个人帐户,待足额缴后记入。

应上解的省、市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计算的每季应计提调剂金、总额,直接上解省、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区统筹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起,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实行市区(包括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统筹,各项保险基金统一核算,管理方式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没有单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人与单位的费率之和缴纳)。

从2001年7月起,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参保人本人缴费工资的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6%。

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从2002年1月起至2004年,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年至第三年单位费率每年分别调整为18%、20%、22%;坡头区、麻章区第一年至第二年单位费率每年分别调整为20%、22%;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第一年单位费率调整为22%;赤坎区、霞山区第一年至第三年单位费率每年分别调整为26%、24%、22%。

失业保险费征收按现行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的比例不变。

工伤保险费从2002年1月起,单位缴费比例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为:一类行业企业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二类行业企业按8‰缴纳;三类行业企业按12‰ 缴纳。

没有单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一并参加医疗保险,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此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其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参加医疗保险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补偿金总额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补缴后,按规定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按规定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每年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职工缴费工资和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数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资料进行核查后,提供资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并通知单位和个人从通知之日起按核实后的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纠正登记并通知单位和个人从通知之日起按核实后的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年审时,要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要先办理登记,地方税务机关才能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年审,并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经费到位,征缴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湛江市原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