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复函,常州市将从2015年10月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到为0.5%。具体更多的详细内容,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希望能帮上大家!
常州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据测算,调整后全市2015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为此,常州市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完善基金风险预警和调剂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前,根据省相关规定,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我市将缴费比例从0.8%下调到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元。同时,我市明确建立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