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常州市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我市工伤保险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健全,依据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需要,出台了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待遇标准,规范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这些方面政策。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常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5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647元标准执行。
二、常州市规范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常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分散建筑施工等企业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自8月1日起,凡在该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2‰,水利工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道路工程总造价的0.6‰。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相关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