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根据国家和相关的政策条例,对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事项做了调整。其中调整了生育保险的政策方案。这次的调整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于都有哪些新政策变动呢,就由随便吧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盐城市新出台的生育保险新政策
盐城市人社局医保处吴奎处长介绍,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根据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都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盐城市人社部门指出,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拒不支付,人社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