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从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鞍山失业保险费率从6月起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缴纳,个人缴费有所减少,待遇不变。
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通知要求,鞍山市失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及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立山区、海城、台安、岫岩失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在2015年6月失业保险申报中将按照新的费率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有8000余户用人单位,50余万人登记参加失业保险。之前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事业单位单位部分按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上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企业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按上一年度社保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缴纳。此次个人的缴费费率调整为按0.5%缴纳,缴费额减少了一半。也就是说,个人工资中扣除失业保险费部分有所减少,但待遇不变。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根据这个标准,我市城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和840元。据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在每月26日至当月末(有效工作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否则,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