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鞍山市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那么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鞍山市办理失业登记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从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鞍山市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成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