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职工费率由1%降至0.5%,企业费率由2%降至1%(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阶段性下调至1%),其他用人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丹东市此次失业保险调整费率,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今年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政策的重要举措。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俗称“五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丹东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带来的影响:
1. 惠及全市5528家单位,减负0.5亿元
据介绍,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适用于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及其职工,不只局限于企业,并且不规定费率下调终止日期,也就是说,不是阶段性的下调。仅此一项,每年全市将直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0.5亿元,惠及全市5528家用工单位。
2. 月入3000元一年少交180元 22.5万职工受益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最大的亮点是将用人单位职工费率由1%降至0.5%。其中,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部分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若该职工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就以这个比例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我市某企业为例,职工人数100人,每月职工人均工资3000元计算,费率下调前,每月每人缴费30元,全员缴费3000元,全年全员缴费3.6万元;费率下调后,每人每月缴费15元,全年全员缴费1.8万元。过去职工1年的缴费额,现在可以缴2年的失业保险费。执行此项政策,每年全市将直接减轻单位职工缴费负担0.25亿元,全市22.5万名参保职工将因此受益。
3. 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但待遇不受影响
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是否会影响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待遇呢?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负责人答复是:“此次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是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减负,不会影响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待遇,两者之间不关联”。
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和领金期间的医保费两部分。其中:失业保险金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挂钩;领金期间医保费标准则随着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