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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2-18 【字号:

据了解,2016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生育保险等政策调整。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厦门市社保政策相关条例,供广大市民参考!

 

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社保提升:数百万市民受益

2016年,厦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步提高,目前月人均已达2838元,整体水平居全国前五。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提高到230元,全省最高。

厦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高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了5%,仅此一项,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的门诊医疗费负担。厦门还修改完善了健康账户政策,是目前全国已建立的健康子账户中功能最完善的。300多种中药饮片也纳入了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新政策

降低统筹起付标准

新政策进一步降低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由于起付标准不同,参保人员转换参保身份时将面临不同的门诊起付标准,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一定的影响,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没有真正体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便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经测算,这样可减轻参保人员4500多万元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经测算,这样可减轻参保人员1.03亿元的住院医疗费负担。

提高医保筹资标准

本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比国家提出“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5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调整

小编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我市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通知》强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参保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