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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凉山州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6-07 【字号:

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再次得到调整。

2016年凉山州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政策

凉山州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政策

从2016年工伤待遇调整来看,今年的调整幅度大于去年。1—4级工伤人员,去年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而今年再次增加300元。

据悉,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的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待遇中,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这是2014年调整增加280元后,再次调整增加,以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今年再次调整增加235元,由企业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而享受亲属供养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继去年增加了120元后,今年每月再次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凉山州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政策

 

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由去年的1585元调整为1800元。

据了解,各地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整待遇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