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巴中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按(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其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8%,三类行业2.8%.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巴中市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
职工发生事故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出示或委托出示现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致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及时出示现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