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化市人社局获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77号)相关要求,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文。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450元的,按1450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障碍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月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生活护理障碍1612.38元,大部分生活护理障碍1289.9元,部分生活护理障碍967.43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1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