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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伤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3-17 【字号:

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通过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调整了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小编将为您介绍调整后吉安市工伤保险的享受对象以及津贴发放标准,具体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吉安市工伤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吉安市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调整补贴标准。

法定退休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

据了解,此次的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还包括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吉安市各级伤残人员津贴标准均有上调

 

各级伤残人员津贴标准均有上调

文件上指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如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88元/月。

同时,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5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260元的,补足差额至260元。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确保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费用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