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对工伤保险缴费这么规定。
邢台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类行业5‰ ;
(二)二类行业1%;
(三)三类行业2%至3%,其中矿山和矿建行业3%。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其比例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5%和2%。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300%计征;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