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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6-02 【字号:

据悉,日喀则地区积极实施人社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调整失业保险费率,规定失业保险费率按2%进行缴纳,可以帮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来了解。

 

日喀则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此外,日喀则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还规定,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末(按上月工资标准交纳本月的失业保险费)的15日内携带单位上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及有关手续,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本月内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实行按月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日喀则地区失业保险缴费

 

温馨提示:

 

失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我国开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在促进就业、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安全网”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明显增强,制度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