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保查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查询 > 青海省社保查询
社保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西宁市民主街5号

电话:0971-8243349、8243345

网址:http://www.qhhrss.gov.cn/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长江路124号

电话:0971-8225875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0号

联系电话:0971-6164040、6164041、6164042

网址:http://www.qhgjj.gov.cn/

 

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最新政策是什么?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到青海省最近召开了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事项,2016年1月30日,由青海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草案) 查看详情>>

据随便吧公积金小编收到的最新消息,青海省公积金又出新政啦。这一新政的推出是以满足群众期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详细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查看详情>>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截至2013年6月底,青海16495.3万人次享受到大病保险政策带来的好处,实际报销比例达75%。 查看详情>>

流程图

青海省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启动标志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走向了一个新的起点,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手段,力争在全省范围内探索走出一条社会保障信息化的新路子,提升优化金保工程网络覆盖下的城乡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模式。

青海省社保卡办理操作手续

1. 申领社保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2. 填写《青海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申办表》。校验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申领社保卡的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本人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

3. 申领人凭《青海省社会保障卡受理回执单》、身份证和户口簿在受理日60个工作日后到申领地领取社保卡。委托带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青海省社保卡办理操作手续

 

相关阅读: 海东地区参加职工社保养老保险办理和缴交 果洛市2016年社保卡办理指南 关于玉树州社保社保卡、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海西州社会保险办理登记的详情

从青海省社保局了解到,随着工作、居住地的变动,需要将社保关系随之进行转移,职工调离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并经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可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青海省社保关系转移办理手续


一、青海省社保关系转移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格下载:社保关系转出申请表.doc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纸张规格用A4纸)。

3、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

查看详情>>

相关阅读: 最新西宁市社保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新海北社保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详细介绍 最新海南州社会保险转移指南 黄南州社保跨省转移流程详细介绍

从青海省社保局了解到,办理社保信息登记变更时间需要10个工作日。社保信息登记变更需要先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已经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青海省社保信息登记变更办理流程


1、申报范围

已登记的参保单位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请社保登记变更。市级参保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2、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3、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初审:经办人员接件,初审申报材料,扫描申报材料原件,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并承诺办理时限。

查看详情>>

相关阅读: 新海北社保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指南 海南州社保业务时间调整、信息变更 最新果洛市社保养老保险如何变更信息 海西州社会保险信息变更详情介绍

随着青海省的发展,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


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最新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查看详情>>

相关阅读: 关于海东地区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海南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介绍 果洛州最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有哪些 最新海西州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