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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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

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91-87623791、87545466

养老金发放监督电话:0591-87537804

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咨询电话:0591-87542127

网址:http://shldbx.fjlss.gov.cn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五层

电话:0591-87603808

网址:http://ylbx.fjlss.gov.cn

福建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

电话:0591-87858476、87821513、87858432

网址:http://www.fjszgjj.com/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据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悉知,福建省养老保险农户在城镇就业两类情况可办职工社保啦! 查看详情>>

随便吧公积金小编从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福建省为了对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而为此执行了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 查看详情>>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落实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就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查看详情>>

流程图

随便吧小编整理了关于福建省社保办理手续流程,为福建省各单位提供社保办理手续、流程的查询便利。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关于福建省社保办理流程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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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保转移需要哪些资料?过程要多久?跟随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来了解福建当地的转移过程。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福建省社保转移5步骤



福建省社保转移办理流程5步骤:

(1)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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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省社保局了解,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凡是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附上相关办理资料。

福建省社保信息变更登记、申请、审核办理指南


  一、变更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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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吧小编从福建省社保局了解到,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社保费征缴的管理,现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福建省社保费征缴办法规定》。

最新福建省社保费征缴政策规定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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