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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社保各项的政策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5-12-15 【字号:

沈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随着沈阳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管理,沈阳不断完善社保制度,切实为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沈阳养老保险新政策

政策:三类人群免征养老费滞纳金

除了原有政策对待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人群可以享受免收滞纳金的待遇外,从即日起,下列三类特殊人群也将纳入免征滞纳金的范围: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二是,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是,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政策:取消户籍限制农民也可参保

沈阳市曾出台40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参保。现在,沈阳市取消了户籍限制,将原农业户籍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

 

沈阳医疗保险政策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看病不用规定病种证

从3月1日起,全面取消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证,将其管理功能融入社会保障卡,这一新举措简化了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就医手续,患者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就医手册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挂号就医,简化了参保人员申办门诊规定病种证的手续,简化了定点医院和医保局制发门诊规定病种证的办事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到期换证和丢失补证办事环节,方便了百姓,也杜绝了参保患者因换证、补证不及时造成就医延误。

城镇居民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帕金森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12个月”。

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可报销

参保人员发病时有医疗保险待遇、在急诊抢救死亡或者住院、病情符合《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在抢救结束后即可在发生抢救费用的定点医院报销门(急)诊抢救费用。如参保人员抢救后死亡,家属未及时报销门(急)诊抢救费用,参保人员退保后,家属仍需到参保人员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报销急诊抢救费用,由定点医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死亡退保参保人员的解卡封锁手续(网上解锁或到医保局手工解锁),解卡封锁后即时为死亡退保参保人员报销门(急)诊抢救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省内异地就医可就近代办结算

为解决沈阳市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难问题,日前,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作在省内其他13个城市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代办业务。凡是在市医保局已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医院发生医疗费终结后,本人或其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指定的代办窗口可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

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重选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每月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察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每月20元(其中在校大学生不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每年都可以重新选择,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退休享受医保待遇需最低缴费满25年

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可以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6.8%(企业退休人员按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所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沈阳失业保险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沈阳工伤保险最新政策

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明年起调整

经沈阳市政府批准,沈阳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三类九档调整为八类,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10月29日从市养老保险局获悉的。

据了解,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了统一调整。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7%、0.9%、1.1%、1.4%、1.7%、2.0%、4.0%。与此同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的执行政策标准将到今年12月31日废止。

为了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着手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重新核定。据该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处处长黄逸明介绍,此轮新的费率核定范围包括已参保的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沈阳生育保险政策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从2009年9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参保职工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