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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社会保险政策的详情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2-17 【字号: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社保政策规定,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随着社保的普及,长春市政府、社保局不断对社保政策制度进行完善。

职工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就业困难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贷款助保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缴费困难问题。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动员长期中断缴费人员及时续保缴费。

医保出新政

一、大幅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增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病种

2014年起将肝恶性肿瘤、骨肉瘤、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喉恶性肿瘤、化脓性脑膜炎、胶质瘤、结核性脑膜炎、血友病、胰头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膀胱恶性肿瘤、膀胱原位癌、扁桃体恶性肿瘤、肠梗阻、不完全性肠梗阻、胆管恶性肿瘤、胆囊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非霍奇金型恶性淋巴瘤等20 种疾病纳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使居民大病保险病种达到60个。

城镇参保居民大额医药费用报销不封顶

对参保居民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再给予分段补偿:8000无以上0-1万元(含1万元)以下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

扩大低自付病种治疗范围

2014年起将血友病、肾移植、结核性脑膜炎等10种大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低自付治疗范围,使低自付治病种达到21个,让更多大病患者享受到“免费”治疗。

二、进一步降低医药费个人负担

1.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为12万元。

2.是将居民医保住院(或门诊大病)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10%。

三、参保居民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医药费可报销

参保居民在外地因急诊住院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急诊住院范围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塞、心脏骤停、高血压危象、急性肺水肿、急性肺栓赛、哮喘持续状态、大咯血、癫痫持续状态、昏迷、休克、开放性外伤及骨折等抢救以及危急生命的急救住院。参保居民在外地因上述范围疾病急诊住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或电话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参保居民转诊异地住院的,将原按我市对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50%执行提高为按我市对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70%执行。

四、职工医保卡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以用医保卡内资金支付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食药监械(进)字号”、 “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义齿、助听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等。

五、整体提升“两定“单位监督管理水平

1.是建设覆盖长春市1171家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的“天眼系统”,开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身份证识别登记系统,通过身份证实名登记并与医保信息对比,杜绝冒名住院、虚假住院情况的发生。

2.是开发门诊电子病历监控系统,通过电子病历方式将医疗机构的治疗过程纳入监控范围,并与专家方案、费用明细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此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流程,触动定点医疗机构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推进。

3.是继续发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鼓励全社会对“两定”单位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展集中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手段,加大对“两定”单位的监管力度。

失业保险缴费降点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新政策

1、生育

女职工怀孕20周后——>职工到劳资社保科登记——>省医保中心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生育医疗服务机构——>晚期妊娠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原因需转院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意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办理转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后办手续)——>生育时劳资和社保科备案出具生育住院介绍信——>定点医院就诊——>产假结束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劳资和社保科——>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支付生育津贴

2、终止妊娠

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医疗手册劳资和社保科备案停薪——>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诊——>产假结束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劳资和社保科——>省医保中心审核并支付生育津贴

3、计生手术以及产假期内并发症

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医疗手册到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就诊

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1、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结束后,凭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劳资和社保科由医保专干(失业女职工由本人)到省医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生育、终止妊娠、计生手术以及产假期内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