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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的社保费申报征缴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13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宿迁人社局了解,宿迁市为规范管理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布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社保费申报征缴的最新政策。

 

一、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反馈的基本信息核对参保人员及对应险种的准确性,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

三、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参保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统一申报,按月结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失业保险申报除外)。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和《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以参保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或低于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参保单位无论是否发生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变化,必须按月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失业保险实行按年申报,参保单位每年12月份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每年12月份随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一并申报。参保单位职工或退休人员人数或工资发生变化时,可在年中变更缴费基数。

五、所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

 

六、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市社保中心报告,市社保中心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七、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形成计划移交地税部门征收;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保中心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八、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反馈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社保中心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并保存缴费记录,缴费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保中心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十、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十一、社保中心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市社保中心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十三、2008年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险种申报,市社保中心应于5月26日前将缴费基数录入原系统但不做结算处理,待新系统上线后再统一结算。

十四、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征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十五、《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应统一用A4纸打印,填写准确完整,印章齐全。《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须同时报电子表格。

十六、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