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工伤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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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鹰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7号
  电话:0791-6222600

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从鹰潭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做进一步的细化调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查看详情>>

据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鹰潭市实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最新鹰潭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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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办理流程,大家了解多少?其实说到这个工伤认定的流程,说难也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主要还是看大家有没有掌握其中的窍门,而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在这里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鹰潭市工伤认定的详细办理步骤,希望能帮到大家。


了解鹰潭市工伤保险认定办事指南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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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订本赔偿标准。本文主要是介绍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标准,具体内容请看随便吧小编整理的详情,希望对鹰潭市民办理赔偿时有所帮助。


2016年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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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鹰潭市实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最新鹰潭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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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鹰潭市工伤保险认定办事指南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鹰潭市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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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鹰潭市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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