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低铜川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铜川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铜川市下浮费率标准和期限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已经缴纳2015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2016年缴费时冲减其多缴部分。执行期满后,生育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全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铜川市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
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
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全面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检测分析。
各单位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中要加强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