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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最为关注的社会保险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5-12-22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贵港市对社会保险多项政策进行了新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2015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根据桂人社发[2015]67号文精神,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调整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贵港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封顶线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合规费用审核标准线仍为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封顶线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调整为297024元(贵港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贵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432元)。(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  2015年7月23日)
  

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贵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  2015年7月23日)
  

 

生育津贴支付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与国家规定的产假相一致。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