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建立规范的生育医疗管理机制,根据《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呢?请看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吧。
赤峰市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须按照赤峰市社会保险局确定的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必须提前一个月持生育保险证到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科领取《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职工持市社会保险局核签的《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和赤峰市《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参保职工住院应出示《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和《生育保险证》,并由定点医疗保险办公室留存《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只需出示《生育保险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生育职工医疗情况进行核查。
五、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现行标准定额支付。
七、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八、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九、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金不予支付。
十、由于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一、生育职工自生育之日起一个年度内报销生育保险费,过期不予报销。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赤峰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