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首页 > 生育保险查询 > 惠州市 >文章阅读

2016年度惠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3-11 【字号:

生育保险是五险之一,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且无论男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关于生育保险大家是否有了解呢?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一份惠州市生育保险条例详细内容,供大家阅读。

2016年度惠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6年惠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生育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生育保险业务。市、县(区)财政、人口计生、卫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居民(含参保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称参保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惠州市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来源如下:

(一)惠州市市财政补助资金;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惠州市财政按照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照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险补助资金。

参保居民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惠州市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来源

 

惠州市生育保险居民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二)属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五)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六)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的费用。

参保居民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惠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医保基金流失或侵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居民医保基金的。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