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具体的扬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条件及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随便吧的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吧。
扬州市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农村低收入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农村户籍劳动力;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九)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扬州市失业登记申办材料
1.从未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有效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②学历证书原件;
③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
属普通初、高中毕业生的,还须持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明。
2.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有效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②单位填妥并盖章的《失业职工登记表》;
③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④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
审批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扬州市失业职工档案移送管理办法》。
扬州市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一)从未就业人员(失业青年)
1.本人凭上述证件领取《失业人员登记表》,按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清楚后,将证件和表格交失业登记工作人员审核。
2.失业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本人填写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同时查验相关证件,符合失业登记和就业准入条件的,发给《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职工)
1.失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由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其个人档案(原有的《就业登记证》放入档案)送达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如实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失业职工本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失业登记工作人员审核《失业职工登记表》及其个人档案和有关证件,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失业时间,并在其《就业登记证》上一一登记,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后将《就业登记证》发给失业职工本人。失业职工持《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职工,持《就业登记证》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