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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最新社保政策规定简要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01 【字号:

随着秦皇岛的发展,社保被大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秦皇岛人民政府、社保局等各部门不断为社保政策补充完善,为社保的规范和管理。

秦皇岛市困难企业可获社保扶持政策

从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已于近日在全市开展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工作,获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享受社保扶持政策。

据了解,获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社保扶持政策: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今年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缴费时间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今年可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按规定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今年费率暂不上浮;可下浮1-2档工伤保险费率。

同时,该市还规定,稳定就业人员可获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2008年秦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秦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和个人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计算补贴额。执行期为今年年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享受补贴人员总数不超过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总数的25%。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秦皇岛最新医保政策

调整最低缴费基数和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市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80%。有工作单位的,缴费费率调整为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账结合的按9.5%缴费;单建统筹的按5.5%缴费,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转换为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缴费期间及退休后均不建立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满年限后不再缴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个人和单位均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在此前,城镇职工在退休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仍要由所在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则需由个人来缴纳。

河北秦皇岛市2015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启动

秦皇岛市人社、财政、发改、工信、环保五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2015年度援企稳岗工作进行部署,该市2015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启动。

秦皇岛市2015年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二是被省、市、县(区)政府列入2015年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或经济转型升级计划并已开展相关项目。对于被认定的企业,补助资金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拨付,补助期限为6个月,补助人数按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上个月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成本或行政事业管理费。工伤保险基金和利息等不征各种税费。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用于全省特大事故调剂、事故预防等费用,其余的97%按下列项目分配:

1、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占84%(以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97%为基数计算,下同)。

2、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费、宣传和科研费占7%。

3、职工康复费用、改善企业劳动条件费用占8%。

4、劳动鉴定所需办公经费占1%。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工伤保险费。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应提前十五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未经批准的、连续两个月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通知书发出满二十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的企业必须在通知书送达十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 参保单位交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 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 生育保险基金的增殖收入。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0.3%;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交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0.6%。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等待期(6个月)满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二) 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费用;

(三)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 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