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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社保各项新政策的简要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4-01 【字号:

随着邯郸市的发展,社保被大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邯郸市人民政府、社保局等各部门不断为社保政策补充完善,为社保的规范和管理,让社保事业稳定发展。

邯郸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至十月为缴费期,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应于每年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存折。目前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个人缴费每年选择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15年,平均年利率按3%计算,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为2417.86元,则其月应领养老金为77.40元。)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邯郸市职工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

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比之前略有提高。

 

邯郸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的,在第7—12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夫妻双失业、劳模、复转军人、单亲、烈属、低保家庭,由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确认,经过求职培训后,到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进行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求职补贴,数额按照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给付。目前,我市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分别是4200元、3840元、3480元。

邯郸市工伤保险新政策之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据新调整后的标准,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工伤残津贴,二级伤残月增170元,三级伤残月增160元,四级伤残月增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40元和12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分别为986元、789元、59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邯郸市生育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向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政策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含异位妊娠术),给予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