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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海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08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北海市对社会保险多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以下几项政策吧!

 

 

2016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参保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可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846元,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为3903.90元。按60%、70%、80%、90%、100%五个档次缴费基数分别为2342.30元;2732.70元;3123.10元;3513.50元;3903.90元。每月缴费金额分别为468.46元;546.54元;624.62元;702.70元;780.78元。年缴费金额分别为5621.52元;6558.48元;7495.44元;8432.40元;9369.36元。
  

三、凡是2015年度已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指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专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北海市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任一网点申报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至12月30日。需要打印当年缴费明细单的,在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点办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3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人·年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⒈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门诊统筹基金一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
  ⒉慢性病:参保人员患有纳入门诊统筹范围的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慢性病实行定点定额管理,病种和定额见附表。
  ⒊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住院医疗待遇
  ⒈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300元、15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180元、120元。
  ⒉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分担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学籍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三)统筹基金一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个人缴费率2%
  单位缴费=本单位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率8%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5.5%×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5.5%的缴费率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账;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退休金或养老金的4%划入个账。
  

(二)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⒈慢性病:参保人员患有纳入门诊统筹范围的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慢性病实行定点定额管理,病种和定额见附表。
  ⒉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⒊特检特治:
  ①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②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下列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应用 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 χ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派特CT(PET-CT)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⒋急诊留察: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病在定点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抢救治疗后病情稳定可直接出院的,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性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住院医疗待遇
  ⒈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⒉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分担比例: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⒊ 家庭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设立家庭病床。
  

(四)统筹基金一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工伤认定新规:“合理”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


  201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9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北海市人社局8月29日参加了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研讨班,研讨会结合广西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认为这个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方面的问题,给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以很大的支持。
  

如《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给予肯定: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下班途中顺路从事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公外出职工只要不从事与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指派工作、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予以认定工伤。《规定》对一些条款宽泛的掌握,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化解工伤风险,关键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支起安全网。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农民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由社保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减轻企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