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从赣州市人社局了解,我市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关于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机制。
二、总体目标
实施工伤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帐户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覆盖到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社部发2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参保基准费率按照二类行业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委托或授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因工伤残、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病退)鉴定统一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要求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五)统一基金账户管理、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仍留存县(市、区)财政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设区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用于调剂本市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各县(市、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10%逐年上缴调剂金,当全市调剂金达到当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设区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使用与工伤保险参保率挂钩,参保率达50%以上(含50%)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超支的,方可享受设区市级风险调剂金补助。参保率=当地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当地城镇各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参保率标准将随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相应调整。
各县(市、区)当期工伤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当地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予以抵补,抵补后不足部分,由设区市实施待遇支付审核,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设区市级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原则上调剂最大限额为该县(市、区)历年上缴的风险调剂金总额。设区市级风险调剂金不足调剂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风险应急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