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首页 > 失业保险查询 > 肇庆市 >文章阅读

关于肇庆市失业保险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婷日期:2016-02-21 【字号:

肇庆失业保险制度为了保障肇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应明确社会公共基金性质,理清失业保险与劳动市场的责任边界,从而促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详细政策介绍请看下文:


关于肇庆市失业保险政策介绍


肇庆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肇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肇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肇庆市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

1、失业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目前为1130元)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目前为904元/月。

2、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肇庆市失业保险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上述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外,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 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3.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4.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5.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