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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阿图什市社会保险三大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3-19 【字号:

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阿图什市对哪些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划?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调整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2015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175元的标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220元的标准。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分三个档次标准予以倾斜。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工伤政策:克州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将增加190元至300元不等。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新疆第九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了各县市人社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失业政策: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各地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
  (二)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