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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4-03 【字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安康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安康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阶段性降低安康市工伤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安康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安康市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阶段性降低安康市工伤保险费率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安康市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市(区)要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市(区)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市(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四)加强基金监测分析。

各市(区)要加强对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