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小编整理: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规范运行,各项政策资金落实到位。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晋财社[2013]1号文件的通知,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县区的补助标准如下:
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级财政补助70元,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分别为35元。
二、对享受西部政策县区的补助标准如下:
中央财政补助22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分别为25元。
三、市本级参保居民应享受的一般性补助: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标准为70元。
四、各级财政补助到位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6月底前全部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确认到位时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到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