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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3-16 【字号:

大兴安岭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对大兴安岭医疗保险政策作出改善,下面是随便吧医保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岁,女缴费至55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

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性划入个从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6 个月后按《大兴安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于参保6个月后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后退保,只退个人帐户部分。

第八条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上年度全地区人均工资总额的4.5%,住院时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住院规定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