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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之财务管理介绍

社保话题:管理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6-09 【字号:

公积金对于很多工薪阶层和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在生活中是密切相关的。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到,我国政府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从而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约束和实施。下面,小编将给大家详细介绍下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之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之财务管理介绍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五、财综字[1999]59号文第三十九条“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在严格执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重新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前,仍按国办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