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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办法

社保话题:制度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7-27 【字号: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归集率,保证缴存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制订了以下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办法,随便吧社保网小编带您了解下吧!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办法

 

公积金催建催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催建的范围是各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接到市中心通知、职工举报或经其他途径得知的,经核实确实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催缴的范围是已在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未按正常额度、正常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可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第六条 各管理部应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催建催缴方式,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的,由市中心统一进行。

第七条 对于未建立、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建、催缴,并填写《征管工作日志》。

第八条 对于接到市中心通知、群众举报或及其它途径获知的未建、未缴(含欠缴、少缴)单位,各管理部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公积金催建催缴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初5日以前,各管理部应组织填写《住房公积金逾期催缴、催建情况汇总表》以及《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对上月催缴工作情况(包括当月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缓缴单位名单、申报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认真分析,报市中心稽查科汇总后上报主任审核,催缴情况在内部网上公布。

第十条 对逾期拒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应建未建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调查其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管理部对催建催缴过程中的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等各种文书材料原件都要健全手续、妥善保管。其中因受送达单位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邮寄、公告送达的,须将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收档保存。

第十二条对经督促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并详细写明催缴、催建过程,上报市中心稽查科,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建催缴。

第十三条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单位,各管理部应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适合建立而不建立的,要及时发出《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期满后仍不开户缴存的,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其缴交并视情况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