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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哪年开始 详细介绍发展史

社保话题:其它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7-26 【字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打破了传统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第一次把居民纳入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从而建立了一种有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共同负担的建房资金筹集模式,有效拓展了住房开发融资来源,更重要的是,住房资金的积累速度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紧密相连。那么,下面就让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来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由来。

住房公积金哪年开始 详细介绍发展史

 

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

由于符合中国国情,更适合该阶段中国住房金融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该制度在中国流行,乃至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首先,在福利分房制度的长期影响下,中国居民将住房供应看作国家的义务,居民的住房储蓄如果没有政府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鼓励特别是资金配给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也影响着居民购房意识的转变;其次,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保证了住房储蓄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储金建立并迅速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规模不断扩大,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一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一、启动阶段(1991—1992年)

1988年1月25日,时任上海市市长江泽民同志主持召开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0年3月上海市政府建立上海市住房问题研究小组。经过全面调查、方案设计、全民讨论、审批立法四个阶段,产生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0年6月,上海市住房问题研究小组拟定了“发行住宅建设债券”、“推行公积金,提租给补贴,新房保证金”和“推行公积金,新房新制度,老房第二步”等3个供选方案。为了吸取香港和新加坡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经验,并对方案进行了优化。

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199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上海市的住房改革方案。同年5月1日,《方案》正式出台,提出“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方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等五项重点房改措施,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创新的一项,这是公积金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房改的政策文件中。《方案》规定凡在上海市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此后,上海市又先后发布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14个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当年就取得了很大进展,累积4.53亿元,发放贷款0.44亿元。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上海居民住房由每人平均只有4平方米迅速达到8平方米。此外,住房建设还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住房建设已进入良性循环。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创立是我国以现代信贷形势提高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初步尝试,也是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同时期的商业性住房金融发展缓慢。直到1991年,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才成立房地产信贷部,开始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当年建设银行发放城镇购建房贷款46亿元,工商银行发放职工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89亿元。这一时期,城市住房基金、企事业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地方政府发行的个人购房建设债券、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住房贷款都有所发展,但以住房公积金为代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走在了商业性住房金融的前面,住房公积金的创立是中国住房金融发展历史中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关键里程碑。

启动阶段(1991—1992年)

 

二、试点阶段(1992—1994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城镇职工在住房上得到实惠。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调动、扩大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房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做了讨论。《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报告提到:“上海市的公积金制度开辟了一条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筹集住房基金的新路子”。会议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作用,认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大中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启动房改的有效途径。会议建议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开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3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房改方案中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末,全国已有131个城市经历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全国地级市60%,归集金额110亿元。

在建立初期,各个城市普遍面临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住房供给严重不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特别是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大大缓解了住房供给短缺的矛盾,改善了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最初建立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条例;第二,条件成熟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主进行试点;第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比较机械;第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单位住房建设上,个人极少使用;第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面不宽,一是很多城市没有推行,二是即使建立了,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的人也不多。

三、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9年)

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房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决定》发布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交缴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增长。截至1996年底,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起步较早的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已达到85%以上,北京、安徽、陕西、甘肃、广西、湖北、辽宁等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也达到60%左右,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60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了住宅发展,也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使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中推开。

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截至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从建立初期的部分大、中城市,扩展到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县级市和相当一部分县(镇)。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对促进全国住房建设,加快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作为住房新体制的核心环节,它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成为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以个人住房融资为基础的住房资金来源,使住房建设有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为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提供了基础;它采取的“低存低贷”的原则,既建立了城镇居民住房的自我保护机制,也建立了全社会的住房保障机制。

1996—1998年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为支持和推进住宅建设,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也存在着一些诸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不平衡,发展快的地区覆盖面达到90%,发展慢的地区覆盖面不到30%,大部分地区交缴率不高,个别地区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三、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9年)

 

四、制度进一步发展阶段(1999—2002年)

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发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三级账目,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为确立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地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科学的基础。1999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下发,各地普遍调整了会计科目,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的住房资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分账核算,初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的管理中心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监督;部分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轨迹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审计;大部分城市向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按期对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以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

同时,全国各地根据《条例》的要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协管员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迅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了归集量。这一阶段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突破“双5%”,部分城市达到8—10%,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根据《条例》的要求,停止了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其中,重庆、安徽、福建、海南、宁夏、贵州等六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了新的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发放。多数地方采取了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了对《条例》颁布前发放的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清收力度。成都、杭州、宁波等城市将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全部收回。在停止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同时,各地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力度,逐步实现了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调整。

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增加了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等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及其职能、监管办法等进行了修改于补充。并提出,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市一级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条例》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地业务的发展。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5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分别比1998年底增加了1594亿元和1054亿元,增长比例分别为129%和104%。全国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为213亿元,比1998年底减少105亿元。

累积约有150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54亿元,累积向200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637亿元,是1998年底的4倍,超过了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余额。其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为209.6亿元,占贷款余额的90%;沿海部分城市增幅较大,有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超过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额,贷款逾期率仅为0.3%,有效地扩大了住房消费需求,同时对拉动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制度进一步发展阶段(1999—2002年)

 

五、制度逐步完善阶段(2002以后)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与此相适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许多不同程度的调整,同时各地也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上做出了一些结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发布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管理体制、监管体系、运行规则、业务发展速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根据《条例》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一时期,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定,表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2006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另一方面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使其在支持住房消费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住房价格,中央政府从2007年底开始提出加速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为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200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提出:“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此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始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提交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试点方案。但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采用销售方式供应,其建设资金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支持,所以改革试点进展相对缓慢。

进入2010年,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的公共租赁住房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开始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可能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创立并迅速发展的20年间,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探索,意味着体系和功能相对稳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又将发生新的变革,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制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