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首页 > 养老保险查询 > 怀化市 >文章阅读

怀化市养老保险政策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19 【字号:

养老保险政策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养老保险政策,那怀化市养老保险政策的怎样的呢?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怀化市养老保险政策供大家阅读。

 

 

(一)实施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农村外资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缴费基数

 

⒈企业缴费应以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⒉职工个人缴费,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比例

 

⒈各类企业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不同比例缴费:国有、集体企业驻市内四区的为25.5%,驻五市三区的为25%;外商投资企业为25%,其中农村外商投资企业为20%;私营企业为10%。

⒉职工个人按确定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

 

(四)个人账户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1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⒈个人账户的建立

(1)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2)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3)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⒉个人账户的管理

(1)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2)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3)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4)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⒊个人账户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③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④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⑤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⑥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⑦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⒋个人账户的支付

(1)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2)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3)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⒌个人账户的继承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3)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⒍其他

(1)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⒈退休

(1)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

①老人老办法。1998年10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②新人新办法。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③中人过渡办法。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含特殊工种退休),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额,暂定为每月121元;第二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老计算办法为:工龄10年~20年(含缴费年限,下同),(技能工资-6元粮贴)×85%,工龄20年~30年,(技能工资-6元粮贴)×90%,工龄30年以上的,(技能工资-6元粮贴)×95%,另外加国家规定的12项补贴102元。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本工资(指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应封定在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改革之前,此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高于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的、缴费工资增加额超过基本工资增加额的,可将其实际增加的一至两个级差的工资,作为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

企业职工在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不予封顶。

 

(2)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并与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同样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3)提前退休。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纺织压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和按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上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差额部分不予弥补。

 

(4)企业退休职工最低养老金标准。市内四区和黄岛区、崂山区退休职工月最低养老金270元,五市及城阳区240元。

 

⒉退职

(1)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标准为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

 

(2)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崂山区退职职工月最低220元,五市及城阳区200元。

 

⒊工伤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其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⒋一次性支付待遇

(1)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账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2)企业职工1998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3)企业职工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六)特殊问题的处理

 

⒈城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私营个体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⒉城镇企业职工因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下岗、带薪上学等原因离岗,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费仍继续缴纳,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⒊城镇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⒋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仍按省劳动厅鲁劳发[1993]163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