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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5-12-15 【字号:

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贺州市养老保险新政策相比以前的政策有哪些变化?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哪些利益?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整理了贺州市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桂管理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平桂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平桂管理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农保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平桂管理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村委会申请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在自治区依据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平桂管理区按规定统一调整新农保参保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缴费档次时,平桂管理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对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平桂管理区根据规定对缴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平桂管理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资金;

(三)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五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月至6月的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0号)规定执行,2012年7月以后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不足一年不加发,所需资金由平桂管理区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时,平桂管理区按照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每年6-10月参加新农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不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停发养老金。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干部以村为单位具体实施资格认证工作,村干部在对领取待遇人员身份、领取资格、生存状况等进行查验后,如实填写《平桂管理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签名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上报平桂管理区新农保经办机构。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养老保险费和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二十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将老农保原计发月标准与新农保月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养老待遇。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平桂管理区统筹,今后统筹层次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新农保基金以平桂管理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年度收支预算,报管委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基金划拨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支出户预存储二个月支付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示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与新农保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确定专职人员和增加协管人员,妥善解决协管人员工资及补助,提高工作效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新农保业务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按上级统一布置,建立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划部署实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由平桂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处多领、冒领养老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平桂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