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集到的信息了解到,随着信阳市社会水平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市也不断加强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信阳市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5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决定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3%;其他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5%。缴费费率调整后,生育保险各项支付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