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企业对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问题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和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及缴费方法
缴费比例
缴存比例:0.6%
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必缴费
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方式
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