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社厅、普洱市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云南省普洱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政策,旨在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服务稳增长的大局,呈现出诸多亮点。
普洱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下调为2%
《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云南普洱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普洱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或40%两个档次给予稳岗补贴。
《通知》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普洱市对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