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社会保险的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的实施,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参保的企业单位,进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具体调整内容请看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
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2013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失业保险统筹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还。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16〕22号、苏财社〔2016〕94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随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适时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二、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