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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密地区补缴社保养老保险政策三大误区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1-03 【字号:

“自85号文件下发之后,很多符合政策的人来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补缴的过程中,不少补缴人员对补缴政策存在误解。”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7月11日,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广大补缴人员做出了误区解读,详细情况情况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误区一:补费年限的认知是想补几年就补几年


  正解:
  根据85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不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而是由其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年龄来决定的:
  无国有身份人员,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补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补费起始时间开始补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目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则从补费起始时间开始补缴至当月。
  若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误区二:补费年限长、补缴金额较大,想分几次来支付缴清


  正解:
  根据8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和社会保险征缴系统的功能来看,分几次缴清养老保险费用是无法实现的,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也没有相应的系统功能来辅助,所以补费是需要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
  补费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来继续缴费。


  误区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抵扣


  正解:
  经办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以前缴过的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在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认为,可以抵扣现在需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其实,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符合85号文件补费的人员,可以参保。参保后,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条件时,按照相关转移办法进行衔接。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85号文件参保补费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发其原待遇,个人账户中剩余储存额退还本人。
  由此可见,先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处理其参保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所以并不能抵扣其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