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工伤保险是怎么保险的?有怎样的规定?随便吧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喀什地区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3、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和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之日起至次月缴费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
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六、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计算其伤残津贴时,以被提高的伤残津贴比率减去原来的伤残津贴比率,确定伤残津贴增加比率。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
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加重的,可参照上述办法,以本人此次鉴定前护理费标准为基数,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的提高比率计算。
七、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八、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
(二)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
(三)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
(四)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
(五)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暂停情形消除的,自次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