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落实省厅关于社保政策工作。具体政策又是怎么样的呢?现在就和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老看看吧!谢谢浏览!
2016最新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新政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数额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甘孜州出台劳动社保新政策 明确社保案处理办法
出台了《关于查处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案件受理、案件查处、补缴补办等方面明确了基本原则、具体流程和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同时,具体负责受理涉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案件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窗口首次接待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案件办理的协调以及与当事人的联系沟通及政策解释等工作。此外,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按属地化原则受理涉及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投诉、举报案件。
据悉,将重点查处案件的六个方面,分别是,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中介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即日起,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