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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滨州市社保养老、失业保险须知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17 【字号:

社保的转移是一种常见的想象,但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滨州市社保养老、失业保险转移有这样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

 


  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须知


  1 、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转移
  第一步:转出单位将已审核好的调出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移交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经办人员持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调动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步: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手册“单位变更”栏内填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时间、在“变更后编号”栏内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经办人员章。然后将手册退还单位经办人,继续使用。同时,将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自调出单位移至调入单位管理,并在个人档案卡的背面“单位变更登记”栏中填写有关变更信息。


  2、 统筹范围外参保职工的转移
  〈1〉符合转入条件,自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职工办理指南:

第一步: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只查看不留存)、有关调配手续,到拟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同意转入的证明函;

第二步: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第三步: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

需提供资料

身份证、调动手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已审核完备的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对外省转入的,还需从财务部门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转移单中的信息填入在我处新建立的养老保险手册的相关栏目内(特别是“转移记载”栏内的有关数据尤为重要),并加盖审核章,注明审核日期,并在原手册上注明“养老保险费已转入ххх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字样,加盖审核章,退还本人,其余资料留存。同时为该同志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将有关信息填入卡中,入档管理。


  〈2〉转出统筹区的参保职工办理指南:

第一步: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①转入地批准接收的证明函件
  ②身份证
  ③调动手续
  ④已审核完备的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步:为其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并在手册和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上注明养老保险关系转往何处、转出时间;

第三步:将保险手册退给本人,档案卡仍归入原单位档案中管理。转移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交转移人到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
  转移至外省的职工,其个人缴纳部分需转移资金,转出人还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其转移单要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财务部门留存,做为转出资金的依据。
  对有欠费的转移人,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纪录,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的同时,即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卡和保险手册,参保职工需缴同底版的一寸免冠彩照二张,一张贴手册,一张贴档案卡。

 


  滨州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须知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可以转迁。


  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我省内统筹地区间转迁的,由经办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并在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享受有关待遇。(规定 28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跨省转移
  1、外省(市、区)在我省就业人员,失业后要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到户籍所在地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我省在外省(市、区)就业人员,失业后要求失业关系转回我省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并在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享受有关待遇。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我省与外省(市、区)间转迁以及在我省内各市间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我省内各市间单位成建制转移和职工转换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3、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证明。其中(规定28条)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