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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2016年度潍坊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3-28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潍坊市社保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16年度潍坊市对社保政策进行了这样的调整,详细内容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下!


  养老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


  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实施后,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疗政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6%、92%、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98%、96%、95%、94%。

二、降低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由10%降低为6%。

三、降低进口人工器官或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安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0%降为20%。

四、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工伤政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档案整体托管的单位根据行业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参照四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按我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9%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


  失业政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