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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保出台惠民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5-12-25 【字号:

社保对于呼和浩特市民来说一定不陌生,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养老保险缴满了年限到退休的时候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我们生活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这五险都出台了哪些惠民政策呢?随便吧小编为您整理了具体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根据呼和浩特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补贴标准按照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见如下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其中,该《意见》在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与此同时,《意见》中明确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以此减轻参保居民家庭丧葬费负担,便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信息,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意见》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意见》要求我区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2014年我市启动并实施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 ,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政策

今年以来,为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抓好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工作,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第1至12个月我市失业保险金由月人均1200元调整到月人均1312元,第13至24个月我市失业保险金由月人均1050元调整到月人均1148元。今年1-8月份,我市累计为7779名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5846.56万元,确保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出台工伤保险新规

据了解,为了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用人单位垫付费用负担,呼市医保中心日前向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拟认定工伤治疗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接到拟认定工伤治疗通知单后按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和《协议》接收治疗受伤职工。职工出院时,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通知还明确,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治疗的,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目前首府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新城区医院、赛罕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

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